2023-05-17 商标新闻 1858
买过黄金首饰的人应该都听过“中国黄金”这个品牌,不过,您知道市面上自称是“中国黄金”的金店企业不止一家吗?
近日,在上海,两家都自称是“中国黄金”的公司闹上了法庭。一家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拥有“中国黄金”注册商标,一家是上海大喜珠宝有限公司,称自己是祖传招牌上个世纪就在使用“中国黄金”店招。两家在法庭上互不相让,都说是对方侵犯了自己的权利,并要求数百万元的赔偿。问题来了,谁才是真正的“中国黄金”呢?
“中国黄金”告“中国黄金珠宝”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是我国中央直属的大型国有企业,2011年3月,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注册了两件含有“中国黄金”中英文字样的商标。不过,近几年来,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却发现上海大喜珠宝公司也在网站、微信公众等使用了侵权标识。
以下是大喜珠宝公司开设的中国黄金珠宝商店常用的两件标识,可以看到他们同样含有“中国黄金”的中英文字样。这让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感到自己的商标专用权受到了严重的侵犯,于是便将上海大喜珠宝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
中国黄金集团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要求对被告进行惩罚性赔偿,赔偿金额为500万元人民币。
不过在法庭上,被告上海大喜珠宝有限公司并不认可他们存在侵权行为。
不是第一次对簿公堂
上海大喜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先生表示,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侵犯了大喜珠宝公司的权利,应当赔偿的是中国黄金集团公司。叶先生在法庭上情绪颇为激动,原来,他和中国黄金集团已经不是第一次对簿公堂。
根据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提供的证据,四川相关法院在2021年时曾经做出过相应判决,叶先生经营的另一家金店企业曾经因为侵害原告的中国黄金商标权,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侵权。但是叶先生依然以另外一个主体,也就是上海大喜珠宝有限公司的主体,继续实施侵权行为。
但是,叶先生一直心有不服。他表示,中国黄金是违法商标,是违反了商标法规定,国家名称不得注册商标。因此“中国黄金”是违法商标。不过,在本案中,叶先生的这一观点并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支持。
闵行区人民法院何刚法官表示,如果被告认为原告拥有的注册商标存在违法性的话,应该通过这个商标相应的异议程序,或者是撤销程序去主张权利。
在目前来说,原告所拥有的“中国黄金”商标,是在一个有效,并具有相应法律效力这样范围内,原告来主张权利的。被告没有提出相应的依据,或者说没有走相应的一个商标程序,去否定原告商标效力,那么目前从举证的角度来说,被告的举证还是不够充分,无法反驳原告的证据效力。
实际上,2022年6月,大喜珠宝公司曾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请求裁定中国黄金集团公司持有的“中国黄金”商标无效,但最终被驳回。
裁定书显示,“中国黄金”作为中国黄金集团公司的企业简称,经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与企业形成了一一对应关系,整体含义有别于国名。因此该商标整体没有违反商标法的规定。
法院一审判决
除此之外,大喜珠宝的叶先生还提出,他最早从上世纪60年代便开始以“中国黄金”为招牌开展经营,理应享有该标识的在先权利。法庭上,叶先生还拿出了一个黄金戒指,他表示,这是他在1968年制作的黄金戒指,并且戒指反面还有他用古法刻字刻上的“中国黄金”字样。
闵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泉表示,审理过程中法院也审查了相应的证据,在戒指里面似乎打上了相关标识“中国黄金”的样子,但并不清晰。其次,作为证据来说,这枚戒指及上面的”中国黄金“字样很难判断,例如这到底在是什么情形下,怎么形成的,怎么产生的。本案中,还有其他的一些宣传册等,这些证据有的是没有原件的,有的是根本就不能证明跟本案具有关联度的。因此法院无法采信,形不成有证明力的证据。
大喜珠宝还提出自己经营中使用招牌也是经过注册的商标,同样应当受到保护。原来,大喜珠宝使用的含有“中国黄金”中英文字样的招牌实际上是叶先生2014年登记的一副美术作品,叶先生享有相应的著作权。而这幅作品中的一部分,也就是带有英文字母YBF及一个圆圈的图案被注册成了商标。也就是说,大喜珠宝使用的招牌实际上是一个美术作品中含有一个注册商标的复合图案。
闵行区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泉表示,由于原告的“中国黄金”商标有非常高的知名度,所以被告使用原告商标的主要部分“中国黄金”,势必也会对原告的商标造成损害。何况两家公司现在是在同一行业,同一类的商品服务上产生了这么一个关系,肯定会对原告相关的商标权利造成损害。
最终,法庭审理后认定,大喜珠宝在经营中使用带有“中国黄金”中英文字样的标识构成侵权。2023年4月24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做出一审宣判。一审判决后,上海大喜珠宝有限公司对判决结果不服,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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